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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革

        漁會是由漁民組織之團體,以結合漁民的力量,促進漁業發展為目的。我國漁民組織源起何時,已難查考,依據福建通志記載,早在宋朝元豐2年(西元1079年)已有類似保甲法的漁民組織設立,惟資料殘缺不全,考證不易。

        臺灣地區的漁民組織隨著時空及漁業環境的變遷,從早期漁民幫會、郊野寺廟的集合,日據時期的漁業組合,到光復後依漁會法改設漁會,歷經多次改進合併及多次選舉而成為今日之漁會型態,不論組織及功能都有很大的變化,其過程亦相當紛雜。

        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前身在日據時期原名稱為水產業會,民國34年臺灣光復後將水產業會改組為「臺灣省漁會聯合會」及「臺灣省漁業生產合作社聯合社」兩單位,民國39年再合併為「臺灣省漁會」,民國44年依照臺灣省各級漁會改進實施方案,將省、縣(市)、鄉(鎮)地區三級制漁會改組為省、區二級制漁會。民國101年1月30日因應漁會法修正,臺灣省漁會(101年11月8日掛牌)組織升格變更為中華民國全國漁會。

業務概況

        漁會以保障漁民權益,提高漁民知識、技能,增加漁民生產收益,改善漁民生活,促進漁業現代化並謀其發展為宗旨。因此,本會以台灣地區漁民為服務對象,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規劃漁業整體發展,並輔導三十九個區漁會之經營發展,舉凡漁業輔導管理、漁事技術、四健、家政改進推廣、漁航安全設施、漁業資金融通、漁船漁民海難救助、以及漁民生活改善、漁業保險等有關事項,隨時與各區漁會密切取得聯繫、溝通協調辦理。遇有本會不能解決問題,則反映主管機關或協調有關單位尋求解決。

        多年來在政府大力輔導下,均能自給自足發展會務,配合時代脈動,適應地區漁業特性,把握重點輔導方向,積極服務漁民,完成肩賦任務。 漁會法賦予漁會十九條任務中,都以配合政府政策,滿足漁民需要及服務漁民為依歸。目前漁會經營事業項目有經濟事業、服務事業及金融事業等三大部門,本會沒有信用部,經營事業只有經濟事業及服務事業兩大部門。